海南省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船舶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1/1/14 18:00:03
1月13日上午,海南海事局在海口召开了《海南省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据悉,《海南省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于2010年12月29日正式实施。针对游艇的非营利性、休闲娱乐等特点,借鉴游艇业发展相对成熟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同时结合海南省实际,新制定该《办法》。《办法》在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等方面都有重大突破。 《办法》共计十一章,七十七条,在游艇检验、登记、驾驶人员、进出口岸、航行和停泊、游艇俱乐部、安全保障、防止污染、监督管理等十个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该《办法》在管理上实现了八大突破。 一是简化了进口游艇的检验手续;《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持有中国海事局认可的游艇产品认证书和标志的进口游艇,检验时可免于提供图纸资料,仅核对其认证证书或检验证书与实船的符合性。该规定有效的解决了由于国外游艇生产厂家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不向国内买方提供游艇设计图纸及资料,从而导致进口游艇无法在海南省办理检验发证这一问题。 二是放开了游艇登记户籍和外资比例限制;《办法》第十条规定,个人和企业拥有的游艇可在海南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但不得选择二个及以上的船籍登记港。该规定破解了外省户籍不能在海南注册登记游艇和外资超过百分之五十不能登记的难题。 三是实行全国通用的游艇驾驶员证书制度;《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关于游艇驾驶员证书的类别和有效期的规定也与之统一并有效衔接,确保驾驶员驾驶游艇能实现跨省航行。该规定突破了先前游艇无法实现跨省或出境航行的状态。据悉,目前中国海事局正在制定全国通用的游艇驾驶员证书制度。 四是允许境外人士在海南考取游艇驾照;《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游艇驾驶员证书》提交材料的规定中明确了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居留证明、护照。该规定使得境外人员在海南考取游艇驾照变成现实。 五是有条件认可境外游艇驾驶员证书;《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驾驶员证书的境外居民,可允许在海南水域短期内(7日)驾驶游艇,无需换证。对于拟长期在海南水域驾驶游艇的前款所述境外居民,如该境外海事主管当局与中国海事局签有证书互认协议的,可直接向海南海事局申请换发游艇驾驶员证书。如未签订互认协议的,需由海南海事局进行补充培训后换发游艇驾驶员证书。该规定方便了境外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进入海南水域。 六是简化了境外游艇进出口岸查验手续的办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境外游艇在海南口岸间航行可免于办理进出口岸海事检验手续,但其进出港计划须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事先报备。该规定免去了境外游艇每次进出口岸都须办理检验手续带来了不便。 七是对外国籍游艇进出海南省口岸不实行强制引航;《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外籍游艇可不实行强制引航。该规定对外国籍游艇实行引航变得更加灵活了。 八是解决了境外游艇入境后适航性问题;《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境外游艇入境后,如未持有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的境外游艇,可向海南船检机构申请核发游艇适航性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该规定解决了境外游艇入境后不能在海南水域航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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