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出台“25条意见”
船舶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0/11/4 8:23:19
为响应浙江省提出的“海洋经济强省”建设目标,遵循“依法合规、重视政策、平等保护、公正司法和创新机制、协同司法”的原则,宁波海事法院出台了为浙江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的“25条意见”。10月28日,宁波海事法院在杭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5条意见”的具体内容。 “25条意见”涉及海洋经济中海上航运、临港产业、对外贸易、港口物流、渔业生产、海洋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主要措施有:更新海事司法理念,鼓励海洋经济发展与制度创新。对浙江省海洋经济试点框架下的各项创新举措和配套政策,只要法律未明确禁止、不违背法律精神、且有利于试点工作开展的,都要予以有力的司法支持。 有效化解外贸与海运纠纷,维护国际贸易与海运的正常秩序。“25条意见”提出,要运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国际贸易规则和航运惯例等法律制度,依法维护外贸企业在货物交付、海上运输、货款结算等环节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国际贸易进出口货方和承运方管货不当、无单放货等违法行为,维护外贸经济和国际航运的正常秩序。 寻求产业政策与司法政策的结合,服务临港产业结构升级顺利进行。“25条意见”提出,在推动浙江省海洋经济试点工作中,要密切关注船舶修造等各类现代海洋产业基地建设、海洋产业集聚区建设、海洋综合开发体制改革试验区建设的发展现状和趋势,积极开展前瞻性调研,为宏观决策和企业经营提供有益帮助。要将相关产业政策与司法自由裁量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依法行使司法职能,服务临港产业结构升级的顺利进行。 完善高效低廉的海运物流业纠纷解决机制,保障新型物流业健康发展。在审理海运物流类纠纷中,他们还将加强对从事新型物流企业的从业资格审查,正确界定不同运输区段和不同物流主体的权利义务,顺畅物流运行机制,加强与物流主管部门及物流协会的联系,指导有关物流协会提高预防、协调纠纷的能力。而对于少数利用海运物流及相关外贸环节进行外贸欺诈的行为,则予以坚决制裁和打击。 推进平安海洋建设,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浙江海上通航海域地处我国南北航线中段,历来是水上安全高风险区域之一。近5年,仅宁波港共进出船舶480余万艘次。在此期间,共发生各种海事事故357起,并呈逐年递增状态。根据“25条意见”,宁波海事法院在慎重审理船舶碰撞,船舶触碰码头、桥梁和其他岸上设施等案件方面,将重点运用“优势证据原则”、海上航行避碰规则、海事专家陪审等方式,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责任比例,并且要善于总结发生事故的原因教训,指导有关行业部门提高安全意识,保障海上运输安全和生产作业安全。 精心审理涉外和涉港澳台海事案件,树立浙江涉外审判公正、文明、透明的窗口形象。“25条意见”提出,要加强浙江省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案件的审理,树立公正权威的国际和区际司法形象。及时审理外国仲裁裁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案件。积极开展对外司法合作与协助。坚持平等保护、法制统一、审判独立和透明度原则,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准确适用中外法律和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此,在涉外案件审理方面,他们将充分体现法律适用准确、事实认定正确、说理透彻充分、论证严密有力的精品特色,并将生效的裁判文书一律在宁波海事法院网、浙江法院网、全国涉外商事海事网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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